灣生尋根-在臺日僑遣送
No.101 發刊日:104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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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瑰寶-灣生尋根-在臺日僑遣送

灣生尋根-在臺日僑遣送

遣送日僑

電影「灣生回家」上映後,引起廣大迴響。劇中,「灣生」在臺灣光復後被迫遣回日本,依舊心繫臺灣。歷經60餘年,這些「灣生」早已年邁,仍效仿鮭魚精神,費心回到臺灣尋訪友人,重溫記憶,令人感動。現在,就讓我們透過國家檔案,瞭解光復初期「灣生」遣送日本的情景。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應用服務組研究員 許峰源

清光緒21年(1895),日本領有臺灣後,積極開採資源。同時,為舒緩國內人口過剩、糧食不足的困境,以及提高日本人口在臺灣社會的比率,啟動海外移民策略,將部分日本人移往各地開墾,及發展各項產業。這群移居海外為生活奮鬥的日本人,在臺灣生下的後代,即為「灣生」(註1)。

「灣生」擁有特別身分,在社會享有特殊待遇。例如,一般臺灣兒童只能就讀公學校,「灣生」則可接受小學校教育。公學校教導兒童懂日語、具備謀生能力,以協助日本開發資源;小學校學習科目與日本國內相同,嚴格規定入學資格必須精通日語,「灣生」符合是項資格,反觀僅有極少數臺籍學童能夠就讀。

「灣生」隨父母在臺灣落地生根,早已認定臺灣是他們的家鄉。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結局,卻改變他們的命運。民國(以下同)34年(1945)8月,日本宣布投降後,中華民國政府接收臺灣,遣返日人勢在必行。「灣生」被視為「日僑」,待遇上有別「日俘」,日僑遣送由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以下簡稱行政長官公署)辦理,「日俘」遣返則由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統籌(圖1)。

35年2月15日,行政長官公署公布「臺灣省日僑遣送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日僑遣送與留用標準,並設立日僑管理委員會,擬訂遣送辦法與細則(圖2)。日僑管理委員會為確實掌理遣送事宜,在各縣市設立日僑輸送管理站(圖3),以及重要地點設置管理分站(圖4),冀以分工合作完成作業。與此同時,再透過各縣市政府、鄉鎮鄰里的協助,按戶調查編造名冊,彙整資料予以統計(圖5),俾利後續作業。

圖1
圖1
檔號:0035/545/4010
案名:臺灣區日(俘)僑處理
來源機關:國防部史政編譯局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圖2
圖2
檔號:0035/545/4010
案名:臺灣區日(俘)僑處理
來源機關:國防部史政編譯局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圖3
圖3
檔號:0035/a012.1.24/01
案名:本縣日僑輸送管理站暨各分站組織
來源機關:高雄市政府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圖4
圖4
檔號:0035/a012.1.24/01
案名:本縣日僑輸送管理站暨各分站組織
來源機關:高雄市政府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圖5
圖5
檔號:0035/a012.1.24/01
案名:本縣日僑輸送管理站暨各分站組織
來源機關:高雄市政府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35年4月16日,行政長官公署執行首批日僑遣送作業,各地日僑攜帶行李,依依不捨離開住所,前往指定車站,將車站擠得水洩不通。日僑經鐵路輸運至碼頭後(圖6),必須接受各項檢查。按照規定,每人只能攜帶一件行李,內部只能裝日常用品、隨身衣物,以及2至3天食糧(圖7)。換言之,除了日圓1,000元,多餘財物不能攜帶上船,凡經查獲,立刻沒收。在此之後,分批被遣送的日僑,設法變賣私有財產,將財物先行匯送出國(圖8),引起政府警戒,立刻命令各地郵局加強檢驗、查禁(圖9)。

圖6
圖6
檔號:0035/545/4010
案名:臺灣區日(俘)僑處理
來源機關:國防部史政編譯局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圖7
圖7
檔號:0035/545/4010
案名:臺灣區日(俘)僑處理
來源機關:國防部史政編譯局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圖8
圖8
檔號:0035/041/02
案名:日僑返國攜帶私產範圍
來源機關: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圖9
圖9
檔號:0035/0801060020/00352
案名:取締日僑郵寄美金鈔票
來源機關:交通部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臺灣遭受美軍轟炸,重要建設付之一炬。光復初期,臺灣產業亟待復原,部分日僑因獨具特殊專長而被留用,以協助復原工作(圖10)。留用日僑獲頒日籍人員聘用書(圖11)、身分證作為憑證,享有生活津貼。當時,許多非留用日僑為規避遣送,逃逸、藏匿各地,軍警單位對此嚴加查緝。凡被逮捕而無法出示留用聘用書、身分證者,一律視為違法,難以擺脫被強制驅離的命運(圖12)。

圖11
圖10
檔號:0034/065.1/41
案名:征用日籍人員法則及表冊
來源機關: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圖11
圖11
檔號:0034/065.1/41
案名:征用日籍人員法則及表冊
來源機關: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圖12
圖12
檔號:0036/1910004/1
案名:日僑遣送
來源機關:臺中市政府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二二八事件爆發後,行政長官公署經調查部分日僑參與是項活動,決定將所有日僑全數遣送(註2)。當年,日僑被迫遣送回到日本,回到陌生的故鄉,卻遭受歧視,因而特別思念臺灣。今(104)年,適逢臺灣光復七十週年,本局特舉辦「1025 臺灣光復檔案展」,自10月16日起在本局一樓展覽廳展出。在展覽主題「政權交替」中,精挑細選日僑遣送與留用、日俘遣返、國籍恢復與回復臺籍姓名、海外臺籍軍民返臺等精彩檔案、圖像,見證大時代變動的歷史印記,竭誠歡迎大家蒞臨參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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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註1.

田中實加(陳宜儒),《灣生回家》,臺北:遠流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1月,頁8。

註2.

〈戰時相戀、和平分離-海角七號的故事背景〉,《檔案樂活情報》,第25期,民國98年7月16日。(https://www.archives.gov.tw/ALohas/ALohasColumn.aspx?c=848,2015年10月21日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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