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機關檔案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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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是各機關依檔案法規定,定期送交本局彙整公布之檔案目錄,檔案實體仍在各檔案管有機關。
故經由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查得欲申請應用之機關檔案後,請填具檔案應用申請書(可逕由網路下載列印)並簽名後,以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分送各檔案管有機關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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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檔案法第19條規定,各機關於收到檔案應用申請書後,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如需補正資料,則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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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請依機關之檔案應用申請審核結果通知,攜帶證明文件至機關指定處所應用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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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機關檔案應用收費標準
機關受理民眾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費,各機關亦得依實際業務需要,自訂收費標準並依規費法所訂程序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附加檔案:
若您下載之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或您慣用的軟體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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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0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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