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瑰寶-教育扎根:九年國教五十載

教育扎根:九年國教五十載

臺中縣立豐原國民中學
臺中縣立豐原國民中學
案名:1969農復會照片
檔號:0058/0016/1
來源機關:行政院新聞局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十年樹木,百年樹人」,隱喻教育乃是國家發展的基石,也是社會進步的指標,更是一項責任重大的工作。今(107)年,適逢我國推行九年國民教育50周年,就讓我們跟著國家檔案,一同回顧國民教育推展的過程。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案徵集組專員 林靜怡

民國(以下同) 26年,儘管對日抗戰爆發,政府仍持續關注教育發展。28年,將初等教育由「小學教育」變更為「國民教育」,計劃全面普及國民教育,同時教育部公布「國民教育實施綱領」,作為義務教育方案。隔年,將國民教育分為義務教育與失學民眾補習教育兩部分,規定全國6歲至12歲的學齡兒童,應接受義務教育,失學民眾可接受補習教育(圖1)。33年,政府公布「國民學校法」,明定國民教育為6歲至12歲學齡兒童應接受之基本教育,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的失學民眾,可接受補習教育。

圖1 民國28年教育部擬具國民教育實施綱要
圖1 民國28年教育部擬具國民教育實施綱要
案名:國民小學章則規程
檔號:0028/301.00/0001
來源機關:教育部
典藏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34年,臺灣光復後,政府設置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為最高行政機關,其下置教育處,掌理全省教育行政與文化事宜,隨即將日本統治時期的「國民學校」與「山地國教所」統一改稱「國民學校」(圖2)。 36年初,公布「臺灣省學齡兒童強迫入學辦法」,規定國民義務教育為6年,以教育機會平等為目標,為使學童皆能接受教育,透過大量增班設校、縮小學區等多項方法,提高學童就學率。惟時值二二八事件與國共戰爭影響,普及教育推行困難,直至政府遷臺後,才逐步落實。

圖2 新竹縣關西鎮石光國民學校
圖2 新竹縣關西鎮石光國民學校
案名:SP農復會照片
檔號:0041/0021/1
來源機關:行政院新聞局
典藏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44年,學齡兒童就學率達92%以上,由於初級中學數量不足,升學競爭劇烈,儘管政府鼓勵私人興學,但惡性補習盛行,必須設法延長義務教育年限予以導正。45年,教育部公布「國民學校畢業生升學初級中等學校實施方案」,臺灣省政府據此選定新竹縣試辦。50年,教育部決議逐年發展初期中學,以預備延長義務教育。53年,指定金門試辦義務教育延長為九年,創辦「金門縣立金城初級中學」(今金門縣立金城國民中學),成為日後全面實施九年國教的基石。

56年8月15日,行政院多方評估後,公布「九年國民教育實施綱要」(圖3),決定57學年度起將國民教育延長為九年 (圖4),並著手展開一連串的籌備工作(圖5、圖6)。

圖3 九年國民教育實施綱要
圖3 九年國民教育實施綱要
案名:九年國民教育實施綱要
檔號:0056/11992-151017/00001
來源機關:經濟部
典藏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圖4 57學年度起國民教育延長為9年
圖4 57學年度起國民教育延長為9年
案名:教育宗旨及實施九年國民教育
檔號:0042/31408/0001
來源機關:總統府
典藏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圖5 張群擔任臺灣省推行委員會主任委員
圖5 張群擔任臺灣省推行委員會主任委員
案名:教育宗旨及實施九年國民教育
檔號:0042/31408/0001
來源機關:總統府
典藏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圖6 臺灣省實施九年國教進度表
圖6 臺灣省實施九年國教進度表
案名:教育宗旨及實施九年國民教育
檔號:0042/31408/0001
來源機關:總統府
典藏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57年1月27日,政府頒布「九年國民教育實施條例」 (圖7),將國民教育分為二個階段,前6年為國民小學,後3年為國民中學。8月1日,九年國教正式實施;9月9日,全國國民中學舉行聯合開學典禮。自此之後,臺灣教育邁向新的里程碑,初級中學改為國民中學,國民小學畢業生按學區分發至各國民中學(圖8)。

圖7 九年國民教育實施條例
圖7 九年國民教育實施條例
案名:國民教育法
檔號:0057/2081502/0003
來源機關:總統府
典藏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圖8 教室標準樣式
圖8 教室標準樣式
案名:1970農復會照片
檔號:0059/0017/1
來源機關:行政院新聞局
典藏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國民教育在課程上採取九年一貫制,就國民中學科目部分調整,例如將原初級中學理化與博物學課程,合併為自然科學(圖9)。另外,為兼顧社會就業能力,加強職業科目及技藝訓練,規定男生學習工藝課(圖10),女生修習家事課(圖11)。透過性別區分修課現象,也反映了當時社會對男女職業與技能的不同期待。

圖9 自然科學課
圖9 自然科學課
案名:1970農復會照片
檔號:0059/0017/1
來源機關:行政院新聞局
典藏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圖10 工藝課
圖10 工藝課
案名:1970農復會照片
檔號:0059/0017/1
來源機關:行政院新聞局
典藏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圖11 家事課
圖11 家事課
案名:1970農復會照片
檔號:0059/0017/1
來源機關:行政院新聞局
典藏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九年國教推行初期,對於國民中學求學階段,是以自願入學為主。隨著政治開放與經濟快速發展,政府又於68年公布「國民教育法」,同時廢止「國民學校法」及「九年國民教育實施條例」,明定6歲至15歲民眾應受國民教育(圖12)。71年,教育部再依據「國民教育法」,公布「強迫入學條例」,規定6歲至15歲的適齡兒童都應該入學,兒童的父母、監護人有督促入學義務,各相關機關也必須留心適齡兒童入學事務,大大提升九年國教就學率,也使臺灣教育邁向新紀元。

圖12 民國68年5月8日公布國民教育法
圖12 民國68年5月8日公布國民教育法
案名:國民教育法
檔號:0057/2081502/0003
來源機關:總統府
典藏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教育改革與經濟發展、社會開放相輔相成。國家檔案呈現我國教育革新以及多面向教育發展樣貌,歡迎利用國家檔案資訊網查詢,一同探索百年來教育演變。今年,適逢我國推行九年國民教育50周年,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與國立國父紀念館、國立政治大學人文中心聯合主辦「九年國民教育實施五十週年學術研討會暨特展」,將於9月3日至9月28日在國立國父紀念館展示教育類檔案,重現臺灣教育發展歷程,歡迎踴躍參觀。

 
 
參考資料
  1. 伍振鷟、吳清山、周愚文撰文 ,教育部、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編。《見證教育發展軌跡:百件重要檔案選輯》(臺北:教育部、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民95.9)。
  2. 檔案管理局編,《「見證百年樹人軌跡—教育檔案展」檔案導引》。(臺北:檔案管理局,民95.9)。
  3. 國家教育研究院電子報 第 48 期 ,〈全國一條心十二年國教有希望-專訪薛光祖院長〉 http://epaper.naer.edu.tw/ (107年6月28日檢索)。
  4. 教育部部史,教育大事年表 http://history.moe.gov.tw/ (107年6月28日檢索)。
  5. 教育部編,〈第四次中華民國教育年鑑〉, https://www.naer.edu.tw/files/15-1000-7983,c1311-1.php?Lang=zh-tw (107年6月28日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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