烽火歲月中的「臺灣革命同盟會」
No.103 發刊日:105年1月18日 檔案樂活情報 FB twitter plurk Google Bookmarks 烽火歲月中的「臺灣革命同盟會」

檔案瑰寶-烽火歲月中的「臺灣革命同盟會」

烽火歲月中的「臺灣革命同盟會」

「我生不幸為俘囚,豈關種族他人優…頭顱換得自由身,始是人間一個人。」

「我生不幸為俘囚,豈關種族他人優。......頭顱換得自由身,始是人間一個人。」(註)臺灣文學之父賴和激昂的詩句在日據時期如是傳頌著。今日臺灣的治世太平絕非偶然,除正史登載的先賢們為光復戮力奔走外,更有無數無名烈士拋顱灑血奠下復興基礎,其中,「臺灣革命同盟會」的創建即為臺灣光復播下關鍵的種子。就讓我們翻閱國家檔案,一道緬懷過去披荊斬棘先烈們的努力。

國立故宮博物院教育展資處技士 林致諺
(原任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文書檔案資訊組設計師)

 

光緒21年(1895)馬關條約簽訂後,將臺灣及澎湖割讓日本,期間臺灣為抵抗日本帝權統治,抗日事件頻起,包括臺灣民主國之成立、乙未抗日、苗栗事件、西來庵事件、霧社事件等,惟皆功敗垂成。

全面抗戰期間風聲鶴唳,國民政府為防滲透,常須嚴防敵偽(圖1),當時雖訂有保護管理外僑相關事務之措施(圖2),惟臺籍志士多為日本國民,在華活動仍時常發生被拘捕、沒收財物等情,有志難伸。

然革命之火未曾熄滅,民國(以下同)30年2月蟄伏各地之臺灣抗日團體(如臺灣民族革命總同盟、臺灣青年革命黨、臺灣國民革命黨等)聚首重慶,商討集中抗日力量,後由臺籍志士李友邦、謝南光、張邦傑等人成立「臺灣革命同盟會」,共籌抗日復臺大計。

31年1月19日,臺灣革命同盟會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張邦傑函呈國民政府行政院有關「收復臺灣五項意見」(圖3),以示抗日復臺決心,意見分別為:一、請中央政府確定國策以臺灣為我國領土之一;二、公布臺灣為我國之行省;三、通飭地方政府開釋受拘禁之臺灣同胞;四、通飭地方政府歸還沒收之臺灣同胞產業;五、撥助臺灣革命同盟會之必須經費。針對此案,國民政府除交議內政部、外交部、軍政部、財政部辦理外,亦命閩粵貴江浙贛等省政府查明有否不當拘禁沒收情形,由此足見中央政府對本案之重視。此案雖因國際情勢不明、抗戰尚未結束及查無不法拘禁沒收種種因素而緩議簽結(圖4),不過此次行動卻讓臺灣革命同盟會有機會向國民政府昭然明示抗日之志。

圖1
圖1
檔號:0027/0512.92/5001
案名:抗日時期破壞敵偽成果統計
來源機關:國防部軍事情報局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圖2
圖2
檔號:0031/0173/4032.01
案名:台灣民眾請願案
來源機關:國史館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圖3
圖3
檔號:0031/0173/4032.01
案名:台灣民眾請願案
來源機關:國史館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圖4
圖4
檔號:0031/0173/4032.01
案名:台灣民眾請願案
來源機關:國史館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32年11月,臺灣革命同盟會鑑於國際間瀰漫著英美共管臺灣之言論,遂籲請國民政府行政院設立「臺灣省政府」(圖5)。同月,中、美、英三方最高首領齊聚埃及開羅討論戰局,隨後發表著名之「開羅宣言」(圖6),定調日本竊佔之中國領土(滿洲、臺灣、澎湖群島等)須歸還中華民國。

圖5
圖5
檔號:0031/0173/4032.01
案名:台灣民眾請願案
來源機關:國史館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圖6
圖6
檔號:0034/070.1/0022
案名:遠東委員會盟國對日委員會及駐日盟軍
   總部之職權
來源機關:外交部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宣言消息傳出,臺灣革命同盟會士氣為之一振,旋起草「臺灣省政府籌備處設立要綱」,於32年12月再次函請中央設立相關籌備處以便計劃臺灣行政設施(圖7),此案幾經國民政府綜整各部會意見,後決定由中央設計局成立臺灣調查委員會(圖8),並擬具「臺灣接管計劃綱要」,綜理戰後臺灣接管問題(圖9)。

圖7
圖7
檔號:0031/0173/4032.01
案名:台灣民眾請願案
來源機關:國史館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圖8
圖8
檔號:0031/019.2/0011
案名:收復台灣案
來源機關:外交部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圖9
圖9
檔號:0031/019.2/0011
案名:收復台灣案
來源機關:外交部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34年10月25日臺灣光復,隨著國民政府接管臺灣,臺灣革命同盟會的抗日使命亦告終結,逐漸退出大時代的舞臺,其存在雖如曇花一現,然抗日復臺的英勇事蹟猶如沁人的花香,長存人心。欲瞭解更多臺灣革命同盟會的事蹟,請前往國家檔案資訊網一探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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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賴和文教基金會企劃,《賴和全集-漢詩卷下冊》(臺北:前衛出版社,民國89年),頁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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