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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檔案條例修正新制228上路 展現政府開放檔案決心

發布日期:113年02月28日 發布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政治檔案條例》於112年12月27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定自今(28)日施行,以持續並擴大政治檔案徵集、加速解密促進檔案開放、以及強化檔案當事人權益保障為修法重點。為因應新制施行,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業完成相關法規訂修及配套措施於同日施行,偕同全國機關加速落實各項工作。原以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限制應用已解密的政治檔案內容,亦自今日起開放應用。適逢二二八事件77周年,為我國推動轉型正義工程再造重要里程碑。

檔案局表示,本條例自108年施行4年多以來,多方徵集政治檔案,透過檔案整編、目錄開放、數位化與全文影像上網等措施,積極促進檔案開放應用。期間,因部分機關囿於其他法律規定或國家安全、對外關係考量,致部分檔案未能解密或未全文開放,而引起社會關注。經由本次修法明定至遲解密期限,刪除已解密檔案得再以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而限制應用的規定,並明定本條例不適用其他限制檔案應用之法律,展現政府對開放檔案的決心。此外,因應監控類檔案出土及強化保障檔案當事人高度個人隱私,增定主動通知檔案當事人之規定,亦與國際人權發展趨勢同步。

檔案局強調,歷史記憶的完整公開是轉型正義工程的基礎,政治檔案蘊含過去威權體制時期相關紀錄,映照前人用生命譜寫自由民主的價值,是還原真相及促進社會和解的關鍵。新制重點包括:

一、持續並擴大徵集81年11月6日之後檔案:威權統治不因宣告解嚴而一夕瓦解,考量案情延續性與關聯性,政治檔案徵集範圍,由原規定自34年8月15日起至81年11月6日止產生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或戒嚴體制相關檔案應持續徵集外,擴大至81年11月6日後產生者。

二、6個月內完成機密檔案檢討,加速解密促進公開:刪除永久保密規定,明定屬國家機密之政治檔案至遲應於屆滿40年解密,僅限涉陸情報人員身分、國際或大陸地區情報工作部署解密有嚴重危害的三種例外情形之一,始得檢討延長,每次延長期限不得逾3年,且須逐次報送國安局陳報國安會同意。各機關應於本條例施行6個月內完成解降密檢討,逾期視為解密。 

三、原以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限制應用的解密檔案,即日起開放應用:刪除原移轉機關(構)得以嚴重影響國安或對外關係而限制已解密檔案開放應用的規定;另對檔案中所載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之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增定不適用國家情報工作法的規定。已解密檔案自施行日起,除未屆70年及當事人未同意開放的個人隱私及私人文書外,全部開放應用。就涉及國家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檔案,由原暫不移轉修定為經分離機密部分後,以複製品併入原案卷先行移轉,擴大可應用範圍。

四、啟動主動通知機制,保障檔案當事人權益:增列檔案局應主動通知檔案當事人得返還私人文書規定;對檔案中載有受監控當事人的高度隱私,如家庭關係、伴侶關係、性別關係或私領域監譯紀錄等,增定檔案局應主動通知檔案當事人具有優先近用權、附卷權及高度個人隱私紀錄拒絕開放權,並於通知6個月後公告該人名索引及其檔案目錄。

檔案局進一步說明,配合本次修法,已修訂「政治檔案清查整理及開放應用作業程序」函知各機關遵循,並就新增的檔案當事人主動通知作業,設置專屬諮詢及服務窗口,並正動員大批人力逐案逐頁檢視檔案及編製人名索引,預定於本(113)年7月31日辦理首次通知。

檔案局指出,政治檔案典藏量目前約2.8公里,占國家檔案的10%,其中逾171萬頁去識別化政治檔案影像業公布於網站,提供免申請及免費下載應用,同時已編製開放71萬餘筆人名索引及287萬頁內容分析,歡迎各界多多運用「先閱覽、抄錄,後複製」服務。各項資訊請參考檔案局網站政治檔案服務專區:網址https://www.archives.gov.tw/Publish.aspx?cnid=1462,及於國家檔案資訊網政治檔案專區查詢應用:https://aa.archives.gov.tw/ELK/Politic?topicType=PoliticImage&cnid=109763

聯絡人:檔案管理局陳海雄副局長、陸雯玉組長
辦公室電話:02-8995-3502、3511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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