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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通過「政治檔案條例」草案開放政治檔案、還原歷史真相

發布日期:107年5月17日

聯絡人:陳副局長海雄、涂組長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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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今(17)日新聞媒體報導「政治檔案條例」讓政府擁有權利收歸政黨檔案,國發會表示,本條例草案係站在國家行政角度訂法,為具有歷史意義的法案,並無媒體所載政府空白授權、政黨惡鬥等情事。

檔案是保存歷史之真實紀錄,亦是追求歷史真相之基礎。訂定政治檔案條例乃是為落實轉型正義及自由民主,符應各界對於公開政治檔案之訴求。透過政治檔案專法之推動,未來可以廣納政治檔案,強化徵集保存及加速開放應用,因此本條例定位為檔案法之特別法,是國家檔案管理工作的一環,完全無涉政黨鬥爭之考量。

本條例草案是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以下簡稱促轉條例)第18條第6項規定,「政治檔案之徵集、彙整、保存、開放應用、研究及教育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國發會爰據以制定政治檔案條例草案。本條例草案所指政治檔案,亦係依據促轉條例之規定,涵蓋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相關檔案或各類紀錄及文件。

有關政黨機構檔案移歸國家檔案事項,促轉條例已規定,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經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審定後移歸為國家檔案,本草案僅就該規定規範介接管理之程序,並未增定其他特別規定。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0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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