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第二十八條解釋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因受託行使公權力,依檔案法第28條規定準用檔案法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2年 7月 27日
發文字號: 檔企字第1020003650號
主旨: 有關 貴會函詢是否適用檔案法第28條規定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會102年7月22日高評(102)字第1020001070號函。
二、 檔案法第28條規定:「公立大專校院及公營事業機構準用本法之規定。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其受託事務範圍內,亦同。」其有關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者,係凡指行政機關依據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規定將公權力委託個人或團體行使,並依據同法第16條規定之程序辦理者,即屬準用檔案法第28條範圍。
三、 有關受公權力委託主體應行辦理檔案管理作業事項,請參閱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s://www.archives.gov.tw/)/檔管人員/檔案法規 /作業規定/作業須知、案例及表格項下,置有檔案法第28條修正施行相關資料。
四、 另,本局於e等公務園學習網(https://elearning.hrd.gov.tw/)置有檔案數位學習課程,歡迎 貴會瀏覽參考。本局每年辦理之檔案專業培訓課程,亦會將 貴會需求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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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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