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第二十八條解釋

各機關依法設立之行政法人,其檔案之管理作業事項準用檔案法令之規定

回復日期: 中華民國 100年 8月 8日
回復文號: 檔企字第10000113111號
主旨: 有關各機關依法設立之行政法人,其檔案之管理作業事項準用檔案法令之規定,請 查照轉知。
說明:
按本(100)年4月27日制定公布之行政法人法第2條規定,行政法人係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同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人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檔案為政府資訊之一環,相關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即有納入檔案法規範之必要,是有關行政法人之檔案管理及應用等事項,準用檔案法令規定辦理。
回檔案法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9-24
本頁點閱瀏覽次數: 3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