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日期: |
中華民國 96年 12月 18日 |
回復文號: |
檔秘字第0960005792號 |
主旨: |
台端函詢私立學校是否適用檔案法規定1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96年12月14日台總(四)字第0960194609號函轉台端96年12月10日函辦理。 |
二、 |
依據檔案法第1條規定「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定本法。」,因此檔案法之適用主體為政府機關。所謂政府機關,依據同法第2條第1款規定係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此外,第28條規定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亦在準用檔案法之列。據此,私立學校非屬前揭定義之政府機關,自無檔案法之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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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本案說明二所引本法第28條公立學校準用之規定於97年9月1日修正為「公立大專校院及公營事業機構準用本法之規定…………。」亦即,依修正後規定,公立高中、職以下學校不再準用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