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第十二條解釋

檔案法施行前原列永久保存會計檔案擬調降為定期保存釋疑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2年 4月 23日
發文字號: 檔徵字第0920002752號
主旨: 關於檔案法施行前,原列永久保存之檔案,擬調降為定期保存(10年)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府92年4月8日府行文字第0920018600號函。
二、 依據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5條規定,各機關應就主管業務,依本辦法之規定,並參考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區分參考表,編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依本辦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各款規定程序,函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經查 貴府之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本局尚未審核通過,是 貴府主計類會計綱下「單位會計登帳憑證」、「特種基金會計文卷」、「特種基金會計憑證」及「特種基金會計帳簿」等原列為永久保存檔案如確已不具行政稽憑價值,且擬調降之保存年限符合會計法第83條及84條之規定,請逕編製檔案銷毀目錄,並於原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備註調整年限及原因,依規定程序送審。
備註: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於94年1月3日修正,本案說明二第5條規定已修正為「各機關應就主管業務,依本辦法、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編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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