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第十二條解釋

敬老卡、愛心卡、愛心陪伴卡申請表存根聯銷毀屬性及法源依據疑義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6年 7月 27日
發文字號: 檔徵字第0960003292號
主旨: 關於敬老卡、愛心卡、愛心陪伴卡申請表存根聯銷毀屬性及法源依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局96年7月18日北市社四字第09638019500號函。
二、 本案台北市敬老卡、愛心卡、愛心陪伴卡申請表存根聯究否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相關規定辦理銷毀,宜就該等申請表機關是否規範列入應歸檔範圍,並由專責檔案管理單位或人員管理予以認定,屬應歸檔範圍者,當有本法之適用,其銷毀應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是類申請表保存年限屆滿辦理銷毀,應依本法第12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制定檔案銷毀計畫及銷毀之檔案目錄,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程序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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