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第十條解釋

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永久保存」項,書寫方式釋疑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3年 2月 27日
發文字號: 檔徵字第0930001195號
主旨: 有關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中之「永久保存」,其公文書寫方式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處93年2月17日北市兵秘字第09330321900號函。
二、 依據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表1基本欄位定義)規定,公文之「保存年限」係以代碼「99」表示「永久保存」,其目的係為便於電子儲存與處理;然承辦人員於辦稿時,文稿之性質及價值如屬永久保存者,為免混淆,其公文書寫方式仍以提列「永久」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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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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