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第十條解釋

行政救濟程序中,人民申請案卷是否屬未結案件及其保存年限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8年 9月 15日
發文字號: 檔徵字第0980005668號
主旨: 所詢行政救濟程序中,人民申請案卷是否屬未結案件及其保存年限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律師98年9月7日(98)廣琦字第980907-0001號函。
二、 依行政院秘書處訂頒之文書處理手冊八十二(三)規定,人民申請案件,應按其性質,區分類別、項目,分訂處理時限,予以管制。又,依訴願法規定,人民對機關之行政處分認有違法或不當,得提起訴願,且該等案件之辦理時限及程序亦有明文,涉屬文書處理程序,非檔案法令規範之範疇,謹先陳明。
三、 依檔案法第10條規定,檔案之保存年限,應依其性質及價值,區分為永久保存或定期保存;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5條規定,各機關應就主管業務,編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函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實施。是機關檔案保存年限仍應視機關業務需要及檔案性質與稽憑價值妥適訂定。所詢人民申請案件之保存年限,應視標的所涉事項內容而定,爰建請洽該受理申請案件之機關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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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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