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第二條解釋

臺端陳情釋示檔案法是否排除人民可依該法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其所屬案件之相關卷資疑義一案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8年 10月 17日
發文字號: 檔應字第1080006510號
主旨: 臺端陳情釋示檔案法是否排除人民可依該法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其所屬案件之相關卷資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法務部本(108)年10月9日法律決字第10800652231號移文單轉臺端本年9月30日(10月9日收件)陳情及政資申請函辦理。
二、 按檔案法(以下稱本法)第1條第1項規定略以,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定本法。是以,本法之適用主體為政府機關。又按本法第28條規定略以,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其受託事務範圍內,準用本法之規定。綜上,旨揭基金會為財團法人,非本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政府機關,惟如有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情事,於受託事務範圍內,所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民眾得依本法第17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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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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