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第二條解釋

承辦人員公文辦畢時,自行下載之附件應否隨文歸檔釋疑案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1年 6月 29日
發文字號: 檔徵字第1010002799號
主旨: 有關 貴轄莿桐鄉公所函詢承辦人員公文辦畢時,自行下載之附件應否隨文歸檔釋疑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 復 貴府101年6月6日府行檔字第1010075012號函。
二、 依據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條第2項規定,檔案係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又,依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第2點、第5點規定,各機關歸檔案件有附件者,每1種以1份為限,無論其取得方式,除屬不得歸檔或得不歸檔性質者外,皆應於辦畢後5日內送交檔案管理單位歸檔,合先敘明。
三、 各機關對於來文之附件,係公布或刊載於網站者,是否下載列印併同來文簽辦,允由機關本於業務權責衡酌處理;惟如已下載列印併同來文陳核且未於簽文敘明陳核後的附件抽離不歸檔者,辦畢後,均應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歸檔。 貴轄莿桐鄉公所所詢收受他機關來文,其附件係請受文機關逕於來文機關網站下載,承辦人員如擷取相關文件據以擬辦文書,且未簽准該附件抽離不歸檔者,則簽辦之相關文件,包含來文及其附件應視為一案件,併同辦理歸檔交由檔案管理人員點收,以符文書及檔案管理作業原則。
回檔案法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9-23
本頁點閱瀏覽次數: 5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