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第二條解釋

會計憑證、報告及簿籍等檔案已屆保存年限,其銷毀究應依會計法或檔案法之規定辦理疑義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8年 1月 23日
發文字號: 檔徵字第0980000407號
主旨: 關於會計憑證、報告及簿籍等檔案已屆保存年限,其銷毀究應依會計法或檔案法之規定辦理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處98年1月20日處會一字第0980000418號書函。
二、 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條第2款規定,檔案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準此,各機關、公立大專校院及公營事業機構歸檔管理之會計憑證、報告及簿籍等檔案當屬本法規定之範疇。本法第12條規定,各機關銷毀檔案,應先制定銷毀計畫及銷毀之檔案目錄,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三、 有關會計憑證及報告等檔案應依檔案法或會計法相關規定辦理銷毀一節,本局前曾提報國家檔案管理委員會討論決議,為合符檔案法及會計法之規定,現行作業仍應依會計法第83條及第84條規定,報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同意後,再依本法第12條規定辦理。
四、 本案仍請依上開決議辦理。惟鑒於是類檔案之管理及使用有別於一般公文,其管理原則,本局業納入本法研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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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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