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第二條解釋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外勤單位因公務產生之各類紀錄歸檔疑義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6年 6月 27日
發文字號: 檔徵字第0960002756號
主旨: 關於 貴署外勤單位因公務產生之各類紀錄歸檔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署96年6月20日移署秘檔褚字第09620091500號函。
二、 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條第2款規定,檔案係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本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本法第2條第2款所稱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指各機關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
三、 貴署外勤單位因處理公務產生之各類紀錄,認有法律信證、業務稽憑等使用價值,自得界定其應歸檔範圍,點交由專責單位或人員管理,依本法規定辦理各項檔案管理作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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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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