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第二條解釋

影片、照片及視聽資料數位影音/照片資料庫是否為檔案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6年 6月 22日
發文字號: 檔徵字第0960002646號
主旨: 有關 貴局管有影片、照片資料及「視聽資料數位影音/照片資料庫」是否為「檔案」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局96年6月13日新視三字第0960720237B號函。
二、 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條第2款規定,檔案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本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本法第2條第2款所稱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指各機關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包括各機關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圖片、紀錄、照片、錄影(音)、微縮片、電腦處理資料等,可供聽、讀、閱覽或藉助科技得以閱覽或理解之文書或物品。
三、 貴局管有之影片、照片資料及視聽資料數位影音/照片資料庫,均係法定掌理事項產生之公務紀錄;又, 貴局辦事細則第14條規定,該等公務紀錄之管理程序,並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管理,符合本法機關檔案管理建制,自有本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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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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