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Q

機關檔案編目建檔資料不符規定,如案由為「密不錄由」,應如何更正?
分類:機關檔案管理評鑑 編號:FQ46451

A

依機關檔案編目規範第2點規定,案名係指扼要表達案卷內容之名稱,案由指扼要表達案件主旨或事由之文字,惟案由或案名如有洩密之虞者,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4條但書規定,得以代碼或代名表示之。所詢機密檔案已完成歸檔點收且該密件之封套「案由或案名」欄位記載密不錄由者,為考量後續管理及辨識不同案件之需,得依上開規定請業務承辦單位修正封套欄位內容,或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檔案管理單位於定期清查機密檔案時,請業務承辦單位依法辦理解降密檢討,經檢討後如認為有繼續保密之必要者,應依規定修正封套欄位內容,簽章後密封歸還。

上架日期:11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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