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Q

承辦人將須自存的業務檢查資料,掛上公文號並送歸檔,且文號與歸檔資料年度不同,掛108年公文號,並經二層決行送檔案室歸檔,請問檔案人員應如何辦理?
分類:歸檔點收 編號:FQ21353

A

一、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條第2款規定,檔案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又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前開所稱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指各機關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是各機關依法定職能運作,產生可供業務參考或權責稽憑之紀錄,於辦畢後均應辦理歸檔,並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檔案管理事項,先予敘明。
二、復依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各機關歸檔案件以原件為原則;有附件者,每一種以一份為限。又依同要點第5點第3項規定,以機關名義對內部單位行文,各受文單位辦畢後得不歸檔;機關內部單位間行文,亦同。至所詢業務檢查之資料如屬已歸檔者,無須重複歸檔。

上架日期:110-05-14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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