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政治檔案條例,已實施先閱覽抄錄、後分離複製機制,縮短應用准駁程序。 |
二、 |
檔案當事人及其繼承人申請與其所涉案件之政治檔案,除有依法核定為機密檔案、經其他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表示不予公開之私人文書,或依政治檔案條例第8條第6項所定屬第三人高度個人隱私等情形外,可至國家檔案閱覽中心閱覽抄錄檔案;如需複製,再依法分離或遮掩限制應用內容後提供。 |
三、 |
非檔案當事人申請屆滿30年之政治檔案,依上開做法提供;未屆滿30年之政治檔案,須先經依法分離或遮掩限制應用內容後始得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 |
四、 |
有關個人隱私或私人文書者,至遲應於檔案屆滿70年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 |
五、 |
上開年限計算,以該檔案全案中文件產生日最早者為計算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