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Q

因為機關較早期檔案有些還需要整理,但庫房空間已不敷使用,可否先從較近幾年份已屆保存年限之檔案開始銷毀
分類:檔案銷毀作業 編號:FQ24259

A

一、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至少每年應辦理檔案清理1次,同細則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檔案銷毀產生疑義,應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是機關辦理檔案銷毀時,得依機關管有檔案之數量、人力、空間等資源妥適規劃,惟考量早期檔案因年代久遠,可彰顯機關重要歷史,或具機關永久保存或國家檔案價值,或有保存狀況或整編情形不佳者,是建議檔案清理以早期檔案為先,以妥善留存重要檔案。
二、另,依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16.4.1.2第3目規定略以,檔案屬產生時間已逾30年或保存年限10年以上者,得依同手冊15.5規定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就檔案銷毀、移轉或機關永久保存等處置提出建議。對於早期檔案之價值難以判定者,建請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以順遂後續之清理作業。

上架日期:107-05-14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07-05-14
本頁點閱瀏覽次數: 3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