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Q

有關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及記載完畢之會計簿籍等檔案,是否可存放於會計專用庫房內,並指派會計室專責人員擔任會計檔案保管人員呢?
分類:檔案庫房設施建置 編號:FQ31242

A

一、依檔案法第2條第2款規定,檔案係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又會計法第109條規定,各機關之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及記載完畢之會計簿籍等檔案,於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後,應由主辦會計人員移交所在機關管理檔案人員保管之。準此,各機關會計憑證等檔案除從其會計法規定外,屬於檔案法規定之範疇。 二、會計相關憑證檔案得存放於一般公文檔案庫房,亦得另設庫房(場所)存放之,惟該庫房仍應依「檔案庫房設施基準」規定設置。 三、至是否指派會計室專責人員擔任會計檔案保管人員,請各機關本於權責酌處。

上架日期:106-05-26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0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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