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向溝通

Q

您好 機密文書表示解密條件:(本件於公布時解密),如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屬採購評選委員會或教師甄選委員會,於行政目的達成,評選或甄選結果已對外公布時,解密條件已成就,檔案管理人員會商承辦單位檢討解密時,是否須以簽或處理意見表陳奉核定,始得據以解密?抑或由承辦人填寫註銷紀錄單及劃記雙線逕行解密即可?請貴局惠賜卓見,不勝感激。
編號:MB1130503005 發表時間:113-05-03 21:50:07

A

高君您好:

所詢機密檔案解密條件已成就之註銷機密等級作業疑義,茲復如下:

一、依文書處理手冊第68點第4款、第5款規定,機密文書已標示解密條件者,其解密條件成就時,應依標示辦理解密,由檔案管理單位會同業務承辦單位,將原案卷封面及文件上原有之機密等級標示以雙線劃去,並檢附已列明資料經登記人簽章之紀錄單或蓋紀錄戳,毋須再簽核或填具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處理意見表辦理後續解降密事宜。

二、有關機密文書解密作業程序之規定,如仍需進一步說明,建請洽權責機關行政院綜合業務處釋明。

三、如有其他檔案管理詢問事項,請電洽檔案徵集組吳先生(聯絡電話:02-8995-3586)。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敬啟 回覆時間:113-05-07 11:57:54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3-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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