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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想請問, 公務機關承辦例行性公文時,內文有關個人資料或個資法內容,有依哪一條法規規定一定要使用密件承辦公文? 其影響到後續檔案歸檔程序 謝謝
編號:MB1130503001 發表時間:113-05-03 09:08:28

A

臺北關君您好:

所詢含個人資料案件以機密文書歸檔疑義,茲復如下:

一、依文書處理手冊第51點、第52點及第67點第3款規定,各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核定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應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為之,並應併予核定其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之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由原核定機關權責主管核定之。

二、有關內含個人資料案件有無保密必要,應由核定機關視具體個案,依相關法律或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本於權責判斷。若經核列為機密文書,歸檔時應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使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並於封面上註明單位名稱、機密等級及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等應記載事項後,於封口簽章,送檔案管理單位辦理歸檔。

三、如有其他檔案管理詢問事項,請電洽檔案徵集組吳先生(聯絡電話:02-8995-3586)。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敬啟 回覆時間:113-05-06 13:32:20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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