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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檔案管理單位應定期清查機密檔案。清查時,得請業務承辦單位依法辦理機密檔案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事宜。但保密期限屆滿者,其解密事宜,由檔案管理單位會商業務承辦單位辦理之。 請問保密期限屆滿者,檔管單位會商承辦人辦理解密時,承辦人是否須以[簽或處理意見表]陳奉核定後,再填寫註銷紀錄單及劃記雙線註銷解密?抑或承辦人得免陳核,逕填寫註銷紀錄單及劃記雙線註銷即可?煩請貴局惠賜卓見釋疑,不勝感激。
編號:MB1130430001 發表時間:113-04-30 20:48:22

A

高君您好:

所詢機密檔案屆保密期限註銷機密等級作業疑義,茲復如下:

一、依文書處理手冊第68點第4款、第5款規定,機密文書已標示保密期限者,其保密期限已屆時,應依標示辦理解密,由檔案管理單位會商業務承辦單位,將原案卷封面及文件上原有機密等級之標示以雙線劃去,並檢附已列明資料經登記人簽章之紀錄單或蓋紀錄戳。毋須再簽核或填具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處理意見表辦理後續解降密事宜。

二、有關機密文書解密作業程序之規定,如仍需進一步說明,建請洽權責機關行政院綜合業務處釋明。

三、如有其他檔案管理詢問事項,請電洽檔案徵集組吳先生(聯絡電話:02-8995-3586)。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敬啟 回覆時間:113-05-03 16:54:19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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