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君您好:
所詢檔案分類編案疑義,茲復如下:
一、依檔案分類編案規範第2點及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8.4.2規定略以,「案次號」係指區分同分類號不同案次之號碼。另歸檔案件經分類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據檔案內容,查檢檔案是否宜併入性質相同之前案,或另立新案,並得依編案先後順序、時間或屆次、案名特定取碼或固定號碼對照等原則,妥適編訂案次號。
二、承上,檔案管理人員應視每年歸檔案件內容及數量妥予進行編案作業及編訂案次號;如須調整案次號,應同步調整檔案原件及目錄原著錄之檔號,涉有檔號資訊之相關表單紀錄(如:目次表)亦須併同調整。綜上,機關可衡酌實務需要,本於權責評估是否調整案次號為連續編碼。
三、所詢檔案分類編案疑義請依前開規定辦理。以上說明,請卓參。如仍有其他詢問事項,請電洽檔案徵集組許小姐(聯絡電話:02-8995-3584)。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敬啟
回覆時間:113-05-10 14: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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