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向溝通

Q

想詢問,如果過去以案卷層級報銷毀,並經核准,惟現在發現當時報銷毀時並未以案件層級建檔,現在欲以公文流水號勾稽,但未案件層級建檔,根本無法確認當時銷毀之公文為何?想問實務有何補救辦法,謝謝。
編號:MB1130418003 發表時間:113-04-18 17:17:12

A

賴君,您好:
所詢業經核准銷毀之93年檔案回溯編目疑義,茲復如下:
一、依檔案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於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前未屆滿保存年限之檔案,應辦理回溯編目建檔。另依90年12月12日函頒之檔案編目規範第3點規定,檔案回溯編目建檔,得以案卷層級建檔。又,93年10月21日修正發布之機關檔案編目規範3點規定,檔案著錄應包括案件及案卷二層級,但檔案回溯編目得以案卷層級著錄;本局同年月日檔徵字第090300177441號函略以,各機關檔案資訊系統請配合於95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關系統功能修正。是各機關於資訊系統完成修正前,檔案著錄仍得以案件為著錄單元,至遲於96年1月1日起,應依前開規定進行二層級著錄。
二、綜上所述,本法施行前未屆滿保存年限之檔案,得僅以案卷層級著錄;本法施行後至95年12月31日產生之檔案,應以案件層級著錄;至96年1月1日以後產生之檔案,應以案件及案卷二層級著錄。所詢93年度產生之檔案,應依前開規定辦理編目建檔,惟如業依相關規定完成銷毀作業則應提出佐證資料,另為使檔管人力及相關資源有效運用,建議就尚未屆保存年限者,優先辦理編目作業,以符規定。以上說明,請卓參。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敬啟
  回覆時間:113-04-24 15:30:36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3-04-24
本頁點閱瀏覽次數: 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