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溝通
Q
請問原本列密的檔案,在完成解密作業、成為普通件後, 有需要在案件編目維護作業中將「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欄位中原本下的解密條件刪除嗎? 或是按照規定,有需要保留原始欄位?還是要將真正的解密日期註記在此欄位? 編號:MB1130417003 發表時間:113-04-17 11: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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