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向溝通

Q

請問原本列密的檔案,在完成解密作業、成為普通件後, 有需要在案件編目維護作業中將「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欄位中原本下的解密條件刪除嗎? 或是按照規定,有需要保留原始欄位?還是要將真正的解密日期註記在此欄位?
編號:MB1130417003 發表時間:113-04-17 11:41:07

A

吳君您好,
所詢機密檔案完成解密後,案件編目維護作業之「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欄位應為空白、保留原始欄位內容或註記真正解密日期等疑義,說明如下:
一、按文書處理手冊第68點第5款規定,機密文書已標示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者,其保密期限已屆或條件成就時,應依標示辦理變更或解密,由檔案管理單位會商業務承辦單位依同點第4款規定,將原案卷封面及文件上原有機密等級之標示以雙線劃去,並檢附已列明資料經登記人簽章之紀錄單(戳)。
二、另,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機密檔案經解密後,依一般檔案管理之。又,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22.4.6.4規定略以,機密檔案於完成機密等級註銷作業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修正檔案目錄著錄內容。所詢完成解密之檔案,其案件編目維護作業之欄位填列,請依上開規定,以一般檔案管理,並依案件內容修正檔案目錄及辦理彙送作業。
以上說明,請卓參。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敬啟
  回覆時間:113-04-23 12:00:29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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