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向溝通

Q

請教:有關「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第5條規定:「機關公文以電子交換行之者,得不蓋用印信或簽署」,本機關以電子交換對直屬上級機關行文(上行文),是否亦得不蓋用印信或簽署?
編號:MB1130417002 發表時間:113-04-17 10:55:08

A

唐小姐您好:
有關所詢公文電子交換疑義,茲復如下:
一、查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第5條,有關公文電子交換「得不蓋用印信或簽署」規定,適用於所有透過公文電子交
換系統之公文,包含您所提對直屬上級機關之行文。
二、如仍有其他相關問題,請逕洽本局文書檔案資訊組何設計師(電話:02-89953555,EMAIL:crhe@archives.gov.tw)。 回覆時間:113-04-22 18:58:15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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