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君您好:
所詢公文處理時限基準疑義,茲回復如下:
一、依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第51點規定,限期公文屬一般公文,係指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有期限之公文,並應依其規定期限辦理。
二、所詢他機關來文如僅為轉知相關業者於規定限期申請參加徵選事宜,應依其速別收辦,惟如來文尚涉有請收文機關依訂定期限辦復者,依前開規定應列為限期公文予以管制;基此,請衡酌來文案情就前開規定意旨據以辦理公文分類管制事宜。
三、如有其他文書流程詢問事項,請逕洽本案承辦人陳小姐:02-89953514。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敬啟
回覆時間:113-04-23 14: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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