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向溝通

Q

續MB1120516001和MB1120524001兩問答 1. 您說到「至於過去檔案之著錄應否計入檔案編目數量統計表之回溯編目完成量及回溯檔案完成量,需視該等檔案是否為檔案法施行前未屆滿保存年限之檔案而定,並非一概不計入」故此,我已有在文字中、電話中(貴機關致電給我)表明,如果某機關因擴大檔案應用加值所需而徵集之機關早年或其前身之檔案(含原件、複製品等,又區分為與機關直接有關或相關檔案而有不同),此節各種類屬否回溯編目檔案之定義性問題建議貴機關斟酌統一函示,以資遵循。因為既然非一概不計入,則貴主管機關都無設想有計入之可能性?一率不納入必備功能?此則恐有影響貴機關統計相關資料之精準度。 2. 您說到「回溯編目建檔並非所有機關公文檔案管理資訊系統必備之需求」此節,如貴機關持續且認真推行金檔獎業務、推行擴大檔案應用加值、發揚檔案應用之效益,此節「回溯編目」或「補建檔資料但不屬回溯編目」(譬如貴機關電話中說到,如果與本機關無直接相關但屬早期之他機關複製品檔案則不屬回溯編目等,反之則算入回溯編目)等事實會不斷發生在基層檔案機關,建議貴機關檢討回溯編目建檔資料於必要、且符合定義時必須列入統計,也必須列入資訊系統必備功能,而不是看基層機關有沒有需求,此節乃係呼應貴機關推行金檔獎業務中有關立案編目和檔案應用之層面,再次建議重視。 3. 本案關鍵的小結論是,回溯編目的定義性問題因時代更迭而有需檢討之必要,因在不斷探究機關根源時,本身在建構歷史的過程中,就會發現有值得保存之重要記憶,這個過程不是靜止不動的回溯檔案編目業務,而是滾動式的不斷在發生回溯檔案編目之事實,這是金檔獎給予各個機關的價值,這更是金檔獎精髓之所在,是可以更加健全文官公文管理系統制度之契機。
編號:MB1120530003 發表時間:112-05-30 09:28:49

A

黃君您好,
所詢機關歷史檔案回溯編目建檔及公文檔案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文檔系統)疑義,茲復如下:
一、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檔案法(以下稱本法)自91年1月1日施行,並於本法施行細則第12 條規定,各機關對於本法施行前未屆滿保存年限之檔案,應辦理回溯編目建檔,且檔案屬永久保存者,應於本法施行後5年內完成,屬定期保存者,應於本法施行後7年完成。
二、臺端提及有關回溯編目之定義,查前開回溯編目建檔之規定,係為促使機關於本法施行後依相關規範落實管理本法施行前產生之檔案,爰規定本法施行前未屆滿保存年限之檔案應辦理回溯編目建檔,並定有應完成期限。至機關對外徵集或向他機關檢調之檔案(含原件、複製品),係屬辦理檔案徵集或洽他機關檢調檔案公函之附件,自非屬前開應回溯編目建檔之範圍,惟仍應依本法第2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歸檔,並辦理編目建檔作業。
三、由於本法業施行逾20年,多數機關已依前開規定完成回溯編目建檔,爰回溯編目建檔功能並非所有機關現行文書檔案管理系統之必備需求。貴機關如有回溯編目建檔需求,建議循契約程序洽廠商增修功能;如機關文檔系統一時無法支援,亦可使用本局授權提供之小型檔案管理系統(V9.0),未來再將相關資料轉置至具有回溯編目功能之機關文檔系統內。
四、以上說明,請卓參。回復內容如有未盡之處,歡迎電洽檔案徵集組黃小姐(聯絡電話:02-8995-3589)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敬啟 回覆時間:112-06-02 13:31:49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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