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有關人民申請案件因申請人補正後之資料、文件內容,與其原申請案差異較大之公文時效計算疑義,敬請惠予釋復。
問題一、人民申請案件經申請人補正後,其與原送資料差異較大時,請問原案是否可先予駁回或有其他建議處置方式?又是否能將補正案件視為新案,重新計算公文時效?是否有相關規定、函釋或處理建議?
問題二、倘因個案需要,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延長處理期間,公文時效之計算是否仍屬「逾限辦結」?或是另有處理方式為何?
感謝您。
編號:MB1111216001
發表時間:111-12-16 13: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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