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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您好: 有關人民申請案件因申請人補正後之資料、文件內容,與其原申請案差異較大之公文時效計算疑義,敬請惠予釋復。 問題一、人民申請案件經申請人補正後,其與原送資料差異較大時,請問原案是否可先予駁回或有其他建議處置方式?又是否能將補正案件視為新案,重新計算公文時效?是否有相關規定、函釋或處理建議? 問題二、倘因個案需要,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延長處理期間,公文時效之計算是否仍屬「逾限辦結」?或是另有處理方式為何? 感謝您。
編號:MB1111216001 發表時間:111-12-16 13:22:26

A

所詢人民申請案件之補件後與原申請案差異大及延長處理時限等時效認定疑義一案,茲復如下:
一、按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第5點第27款及第13點規定略以,人民申請案件係為以案管制案件,其要求重點在於「案」之決定,以案情實質擬處作為管制標的,合先述明。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又依訴願法第2條規定略以,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法令未規定期間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所詢人民申請案件補正後之資料、文件內容,致與其原申請案差異較大可否將原案先予駁回或其他處置等一節,建議依上開規定,並符合人民申請案以案情實質擬處原則,由機關本於權責核實認定辦理,避免影響人民權益。
三、另詢及人民申請案件申請延長處理時限及時效計算標準,按本規範第47、82及91點規定略以,各類公文未於原規定之處理時限內辦結者,雖經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申請人,仍應列為「逾限辦結」。
四、以上說明,敬請卓參。
敬祝 順心如意!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敬啟 回覆時間:111-12-22 17:02:05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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