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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歸檔清單依行政類GRS保存年限為3年,將106至107年已屆保存年限之歸檔清單層報貴局銷毀,經貴局核定:依109年函頒機關檔案管理評鑑表,該清單為評鑑項目之抽檢資料,仍具業務參考及使用需求,請酌予延長保存年限,不得銷毀,請問酌予延長應續存幾年?又歸檔清單數量龐大,機關點收完畢即無參考價值,未及時銷毀造成檔存空間不足,若為配合檔案評鑑使用,可否僅抽檢3年內之歸檔清單,或建請修正行政類GRS歸檔清單之保存年限,以符實需。
編號:MB1110725001 發表時間:111-07-25 14:24:51

A

呂小姐您好,

所詢已屆保存年限歸檔清單之銷毀疑義,茲復如下:

一、依本局訂頒行政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以下簡稱基準)項目編號060601規定,歸檔清單之保存年限為3年。復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8條第2項及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16.4.1.2規定,已屆保存年限之檔案,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或人員應編製檔案銷毀目錄,送會相關業務單位表示意見,檔案如仍具內外在使用需求,有延長保存年限之必要者,應於檔案銷毀目錄註記延長年限及理由。又機關檔案管理評鑑要點第5點第3項規定略以,實地考評週期以每3年至少一次為原則,所屬機關數超過20個者,得延長週期分年辦理,每年至少實地考評10個所屬機關,或授權所屬機關分級考評,延長週期最長不逾6年。

二、所詢歸檔清單銷毀一節,依前開規定確已屆基準所定保存年限,惟仍具內外在使用需求,又各機關實際完成評鑑期程不一,為符合實務需求及保持各機關之彈性,爰請機關本於權責及視實際作業期程酌予延長保存年限,如確認已無使用需求或因應考評抽檢有替代方案(如已將歸檔清單掃描成電子檔),建請於目錄註記後,續依規定程序辦理銷毀作業。

三、至建議機關檔案管理評鑑僅抽檢3年內之歸檔清單一節,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及其施行細則、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等相關法令於91年1月1日起施行,爰機關檔案管理考評作業指引之「檔案歸檔」考評項目設計自91年起各年度至少檢出1件檔案清單及其歸檔清單,旨在從跨年度之抽檢樣態,掌握機關點收作業歷年執行情形;受評機關如無法提供前開抽檢資料,得以提供說明及相關佐證資料(如○至○年歸檔清單已依規定程序辦理銷毀)代之,並自尚留存之資料中檢出符合條件者。

以上說明,請卓參。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敬啟 回覆時間:111-07-27 17:00:40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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