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清單依行政類GRS保存年限為3年,將106至107年已屆保存年限之歸檔清單層報貴局銷毀,經貴局核定:依109年函頒機關檔案管理評鑑表,該清單為評鑑項目之抽檢資料,仍具業務參考及使用需求,請酌予延長保存年限,不得銷毀,請問酌予延長應續存幾年?又歸檔清單數量龐大,機關點收完畢即無參考價值,未及時銷毀造成檔存空間不足,若為配合檔案評鑑使用,可否僅抽檢3年內之歸檔清單,或建請修正行政類GRS歸檔清單之保存年限,以符實需。
編號:MB1110725001
發表時間:111-07-25 14:2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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