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向溝通

Q

多年函示,不只一個,例如貴局網站放的91年 5月 21日檔徵字第0910001852號 關於檔案法施行前,各機關已屆保存年限之檔案,得免辦理檔案回溯編目建檔,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請問為何現在又要機關辦理這些已經屆滿保存年限之回溯檔案的建檔 各機關對於本法施行前未屆滿保存年限之檔案,應辦理回 溯編目建檔。 前項檔案屬永久保存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完成;屬定期保存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七年完成。 這個規定是指未屆保存年限,應該不適用已屆保存年限 請問為何還要做回溯建檔,不是朝令夕改嗎
編號:MB1110326001 發表時間:111-03-26 11:42:20

A

王君您好,

所詢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前,各機關已屆保存年限之檔案辦理回溯編目建檔疑義,茲復如下:

一、查本局91年5月21日檔徵字第0910001852號函釋示,本法施行前,機關已屆保存年限之檔案可依本法第12條辦理銷毀,復依90年12月12日發布之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各機關擬銷毀檔案目錄已按案件製作完成者,本法第12條第2項所定之目錄,得以該完成之目錄充之。是以,本法施行前,已屆保存年限之機關檔案,得免辦理檔案編目建檔,機關可逕依91年1月29日檔徵字第09100002222號函頒「機關檔案銷毀目錄編製原則及送核作業注意事項」辦理檔案銷毀。前開規定,旨在減輕機關辦理本法施行前已屆保存年限檔案銷毀作業之負荷。

二、復查本辦法已於94年1月3日修正,刪除前揭第9條第4項規定,加以「機關檔案銷毀目錄編製原則及送核作業注意事項」亦於95年2月8日停止適用。承上,各機關於本法施行前已屆保存年限且尚未辦理銷毀之檔案,自當依本法第8條辦理編目建檔,以利檔案清理、清查、保管、目錄彙送等檔案管理作業。

三、為釐清臺端所詢內容,經以所留電子郵件信箱先行聯繫,惟遭郵件伺服器退回。嗣後如以「雙向溝通」提問,敬請提供可聯絡資訊,俾利確認提問並妥予說明,回復內容如有未盡之處,歡迎電洽檔案徵集組林小姐(聯絡電話:02-8995-3586)。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敬啟


  回覆時間:111-04-07 15:12:53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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