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函示,不只一個,例如貴局網站放的91年 5月 21日檔徵字第0910001852號
關於檔案法施行前,各機關已屆保存年限之檔案,得免辦理檔案回溯編目建檔,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請問為何現在又要機關辦理這些已經屆滿保存年限之回溯檔案的建檔
各機關對於本法施行前未屆滿保存年限之檔案,應辦理回 溯編目建檔。 前項檔案屬永久保存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完成;屬定期保存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七年完成。
這個規定是指未屆保存年限,應該不適用已屆保存年限
請問為何還要做回溯建檔,不是朝令夕改嗎
編號:MB1110326001
發表時間:111-03-26 11: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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