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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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中央一、二級與地方一級機關外,編訂或修正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者,皆應層送上級機關函轉之;但業經檔案局審核通過且依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修正者,各機關僅需簽陳權責長官核定後實施,免再層報審核。另如屬業務具同質性且隸屬同一上級之平行機關者,宜統籌編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請問簽陳權責長官核定後實施,其他平行機關要如何修正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 編號:MB1101019003 發表時間:110-10-19 10: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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