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向溝通

Q

除中央一、二級與地方一級機關外,編訂或修正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者,皆應層送上級機關函轉之;但業經檔案局審核通過且依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修正者,各機關僅需簽陳權責長官核定後實施,免再層報審核。另如屬業務具同質性且隸屬同一上級之平行機關者,宜統籌編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請問簽陳權責長官核定後實施,其他平行機關要如何修正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
編號:MB1101019003 發表時間:110-10-19 10:55:37

A

林君,您好:
所詢有關統籌編訂之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修訂疑義,茲復如下:
依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3.3.1規定,業務具同質性且隸屬同一上級之平行機關或具上下隸屬關係之機關,認有必要時,得統籌編訂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其修訂請依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3.3.2及3.3.3規定辦理,並報經本局審核通過後,由主辦或上級機關簽陳權責長官核定後,擇期共同實施。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敬上
  回覆時間:110-10-22 11:21:30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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