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向溝通

Q

您好,請問承辦人機密檔案專用封套上解密條件為「公布時解密」,則檔管人員在機密檔案編目時,因本機關編目作業系統有一欄為「預定解密日期」是否應填寫,俾利後續清查需要,若需填寫,則應依據時間點為何,以上麻煩了。
編號:MB1101004001 發表時間:110-10-04 17:19:17

A

羅君您好:
所詢機密檔案編目有關預定解密日期著錄疑義,茲復如下:

一、機密文書區分為國家機密文書及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國家機密之變更或解密,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由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依職權或依申請,適時變更或註銷其機密等級,並通知有關機關;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之解密,依文書處理手冊第72點第3款規定,由原核定機關權責主管核定之。

二、機密檔案編目應依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9.4規定,就機密檔案專用封套上之記載項目著錄,封套上如有記載不全者,應退回承辦單位補正。至所詢機密文書標示公布時解密且無法辨明明確解密日期者,如屬本機關核定之機密文書,應依上開規定由本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解密日期;如屬他機關核定機密者,應由該機密案件原核定機關檢討確認,有關機密文書解密條件之賦予等相關作業如需進一步說明,請逕洽權責機關釋明,國家機密文書請洽法務部;一般公務機密文書請洽行政院綜合業務處。

以上說明,請卓參。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敬啟 回覆時間:110-10-07 13:31:09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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