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恩您好:
您詢問有關「送歸日期」及「點收日期」區間應否為5日內之疑義,說明如下:
一、依據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附錄3表3-6規定,「送歸日期」及「點收日期」分別指公文辦畢後送檔案管理單位日期及檔案管理人員點收日期,係供系統註記實際送歸及點收日期之用,爰該2日期並無相隔5日之限制。
二、請貴機關人員確實依照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第5點第1項「各機關承辦單位或文書單位應將辦畢案件於5日內逐件依序彙齊後,併同歸檔清單送交檔案管理單位歸檔」及第3項「辦畢案件指依文書處理手冊或業務相關規定,完成發文、存查或其他辦結程序之案件」規定辦理。
三、若仍有其他詢問事項,請洽本局文書檔案資訊組李設計師,電話:02-89953546,EMAIL請寄:bzli@archives.gov.tw。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敬上
回覆時間:110-05-03 09: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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