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向溝通

Q

民眾陳情信上,自行標註「密」及解密條件,承辦人檢討後,認為確實無保密必要,請問是否也應要將民眾陳情信的原案卷封面及文件上原有機密等級之標示以雙線劃去,並檢附已列明資料經登記人簽章之紀錄單(戳)?
編號:MB1100128001 發表時間:110-01-28 11:25:37

A

林君您好,
有關詢問民眾陳情信函自訂密等之處置方法一節,說明如下:
一、查法務部95年1月27日法政字第0951101264號函釋及行政院104年2月17日院臺綜字第1040008388號函釋略以,依現行法制,「公務機密」之核定,係專屬政府機關之權責,唯政府機關始得為之,是民間團體之來函自訂有機密等級者,對政府機關並無拘束效力;至於民間團體之來函是否為政府機關主管業務應保密事項,應由該受文機關視其性質、內容等,並依相關法令規定判斷之,如有保密必要者,應依規定或報請權責長官核定適當之機密等級,並採取相應之維護措施。
二、行政程序法第 170 條第 2 項規定,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惟人民陳情案件有無保密之必要,應由受理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綜上,所詢民眾自行標註密等及解密條件之陳情信,是否列為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應由受文機關視具體個案,依相關法令規定本於權責判斷,如經判斷列為「密」等者,應依文書處理手冊第 53、60 點規定,標示保密期限及解密條件,並依同手冊第72、73點辦理解降密作業。
四、有關機密文書解降密作業,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如需進一步說明,請逕洽權責機關法務部或行政院綜合業務處釋明。 回覆時間:110-02-04 14:15:07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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