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向溝通

Q

辦理機密檔案檢討解密時,除檢討已屆保密期限之機密檔案外,保存年限到期但保密期限未到的機密檔案有規定必須檢討嗎? 假設有一件108年收文之他機關來文機密檔案,其歸檔適用分類號保存年限為1年,封套已書寫代名,惟其保密期限依來文已訂明至120年方辦理解密,現在110年要辦理檢討時,因為保存年限的問題一定要請業務單位檢討嗎? 又該密件的保存年限只有1年,不就每年都要請業務單位檢討,從110年起每年檢討直至120年止嗎? 可是其實對方來文即已訂明需保密至120年,雖有查到保存年限少於保密期限的做法是檢討該分類號之保存年限,但再怎麼檢討也不可能每件案件都剛好可以配對,而且檢討的許是7、8年前的機密檔案,再談檢討分類號保存年限無濟於事。 所以想請貴局就保存年限到期保密期限未到之機密檔案,是否一定要辦理檢討這部分來回復,不做如有上級單位查核就是列缺失嗎?如僅辦理已屆保密期限之機密檔案,是否可行。
編號:MB1100106003 發表時間:110-01-06 16:35:26

A

沈君您好:
所詢收受他機關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其保存年限低於保密期限之後續處置疑義,茲復如下:
一、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規定,各機關區分檔案之保存年限,應審酌檔案對國家安全、社會發展及公益、典章或史料文物價值、法律信證、行政稽憑、學術研究參考、機關特性及個人權益保護等事項之影響。另,本辦法第5條規定,各機關應就主管業務,依本辦法、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編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爰檔案(含機密檔案)之保存年限,應就其性質及價值,依機關之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妥適判定保存年限;至機密檔案之保密期限,則以檔案具有保密價值而有必要保密至一定期限為之。前者係以保存價值為重,後者則為保密需要,二者之作用及規範目的有別,先予敘明。
二、另,依文書處理手冊第72點第3款及第73點第3款規定,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由原核定機關權責主管核定之。受文機關經檢討後認有變更機密等級或無繼續保密必要時,應填具「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建議單」,陳奉核定後,建議原核定機關依規定辦理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程序。爰所詢機密檔案於保存年限屆滿而保密期限尚未屆至者,業務單位可依前開規定建議原核定機關辦理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如經同意解密,即可依規定辦理後續解密及銷毀作業;如原核定機關經檢討仍有保密必要者,當依規定延長檔案之保存年限,以符合文書保密之意旨及檔案管理作業原則。關於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之降解密,如需進一步說明,請洽權責機關行政院綜合業務處釋明。以上說明,請卓參。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敬啟 回覆時間:110-01-13 17:38:07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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