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向溝通

Q

請問 1.案由摘錄目錄是否有不可超過50字規定。 2.如承辦人認為有超過50字之需要方可完整敘明案件之內容,是否可以超過。
編號:MB1091120001 發表時間:109-11-20 15:23:27

A

林君您好,
所詢辦理案件層級編目時,案由輸入字數限制疑義一節,茲復如下:
依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9.4.1.2第1目規定略以,案由係依案件主旨或事由給予適切、簡要文字,表達檔案內容,其著錄應以明確表達案件主旨或事由之人、事、時、地、物等文字為原則,著錄文字應簡潔明確並充分揭示案情,未明文規定字數之限制。有關案由之著錄,請依上開著錄原則辦理。另,依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附錄3檔案管理欄位規定,案由欄位最大長度為300字元,以中文字計為150字,惟機關得視需要調整欄位長度,併此敘明。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敬啟
回覆時間:110-01-14 10:02:32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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