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向溝通

Q

您好:承編號:MB1090904003近來各機關針對檔案法實施前的機密檔案辦理解降密等檢討,請問,本機關接獲來文機關通知註銷51年機密檔案密等或建議檢討密等一案,惟組改時,本機關於承接A機關移交的檔案,經查當時檔案移交是以案卷方式辦理,核實查閱A機關檔案移交清冊及逐件查對移交機密檔案(含普通檔案),都找不到該等機密檔案蹤影,另外,亦請A機關協助查找也回復年代久遠找不到紙本,系統也無紀錄。請問本機關檔管承辦人應如何釐清事實?以及如何回復來文機關?
編號:MB1090909002 發表時間:109-09-09 11:56:40

A

黃小姐,您好:
所詢依他機關來函辦理解降密檢討,查無原案處理方式一節,茲復如下:
一、依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18章與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調整作業手冊有關檔案移交規定,檔案移交機關應清查、檢出並統計移交檔案之範圍及數量,且機密檔案移交前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機密檔案管理辦法、文書處理手冊或相關業務法令規定,辦理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事宜;屆移交期限仍未完成檢討者,應造冊交予檔案接管機關,合先敘明。
二、有關收受他機關通知註銷或建議檢討機密等級卻查無原檔案者,得依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及機密檔案管理辦法向原來文機關借調檔案,並據以辦理機密文書降解密檢討作業。至機關管有機密檔案如發現有遺失者,應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20條、機關檔案保管作業要點第17點及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12.4.3.4規定處理。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敬上
回覆時間:110-01-14 10:06:46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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