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向溝通

Q

補充詢問-雙向溝通回覆函-MB1090604001 民眾向機關提出陳情,業經機關依照陳情案件處理方式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將民眾陳情書及相關簽陳資料完成歸檔程序,由機關保管在案。嗣後民眾要求機關歸還上開已歸檔之陳情書及附件等檔案原件,業經貴局函復可依照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第9點第2項第10款規定,由承辦單位敘明原委並簽奉權責長官核准後,將原件發還陳情人並以複製品替代原已歸檔之正本,另該簽辦文件應與前案併案管理,以利後續稽考。惟實務上,民眾陳情案件原件常存有業經機關或業務單位黏貼之公文條碼、相關印章戳記、劃線註記、權責長官裁示等因公務處理而產生之相關資訊,機關能否逕依上開規定返還上開陳情案件原件,實不無疑義。請貴局再詳細說明,民眾要求機關返還業經歸檔之陳情資料,檔案法或相關子法有無強制機關必須返還?機關能否有裁量空間(例如,請民眾改循檔案應用程序辦理),還是無論該等已歸檔陳情資料原件是否存有機關後續添註之各項資訊,承辦單位均得依機關檔案管理點收作業要點第9點第2項第10款規定辦理?
編號:MB1090907001 發表時間:109-09-07 12:58:02

A

陸小姐,您好:
所詢民眾要求機關返還業經歸檔之陳情書及附件原件一節,茲復如下:
一、依檔案法第2條第2款規定,檔案係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又依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各機關歸檔案件以原件為原則;是各機關歸檔管理之案件,應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檔案管理事項並負保管之責,合先敘明。
二、所詢陳情案件經歸檔後,陳情人可否請求返還正本問題,機關承辦人員應先依相關法令規定,決定可否返還原件;如法令未有明文者,得依具體個案情形,並衡酌請求人之權益保障、法律信證、行政稽憑價值等之必要性,由機關承辦人員敘明原委簽陳權責長官核定;如經核准返還原件,則應以影本替代原已歸檔之原件。另,該簽辦文件應併前案歸檔管理,以利後續查考。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敬上
回覆時間:110-01-14 10:10:37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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