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溝通
Q
您好,近來本局在檢討歸檔案件層級編目時案由著錄資訊,過去本局案由欄位係由系統自動代入案件主旨,經諮詢其他金檔獎獲獎機關作法,其建議將案由中有關"貴公司"、"臺端"、"本府"、"本局"等字樣置換為該機關完整名稱或受文者姓名,以增加案由之明確性。 請問在案由著錄之原則中,是否有規定不得著錄"本府"、"本局"或"貴公司"等不明確之名稱?如著錄受文者之姓名是否會有觸犯個人資訊保護法的問題? 編號:MB1090324002 發表時間:109-03-24 19: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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