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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請問機關之收文登記本、交換簽收簿、公文簽收單及發文清冊等傳遞簽收紀錄的銷毀作業程序為何?請指導。
編號:MB1090302002 發表時間:109-03-02 16:38:59

A

蕭君:您好 對於您的提問,敬復如下:
一、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條第2款規定,檔案係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 件;又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前開所稱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指各機關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是各機關依法定職能運作,產生可供業務參考或權責稽憑之紀錄,於辦畢後均應辦理歸檔,並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檔案管理事項。
二、所詢機關之收文登記本、交換簽收簿、公文簽收單及發文清冊均為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紀錄資料,應依規定辦理歸檔,並依所定保存年限妥善保管。至已屆保存年限檔案銷毀作業,機關檔案管理人員應編製檔案銷毀目錄,送會相關業務單位表示意見,進行檔案存毀判定。如認有延長保存年限之必要者,應於檔案銷毀目錄註記延長年限及理由,並經機關權責長官核准後,檔案管理人員應制定檔案銷毀計畫併同檔案銷毀目錄,依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16.4.1.6之規定及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規定程序層送本局審核。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敬上 回覆時間:109-03-09 13:40:25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09-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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