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向溝通

Q

請問檔管人員於編目時,修改檔號(修改為較適當的分類號或案次號),是否需要蓋職章? 相關依據法規? 請以mail回覆(將做為說明依據),謝謝您。
編號:MB1090114001 發表時間:109-01-14 10:18:13

A

曾君您好, 所詢問題茲復如下:
依行政院訂頒之文書處理手冊第31點規定,承辦人員於經辦案件時,應依檔案法相關規定填列分類號及保存年限,又依機關檔案分類編案規範第9點規定,檔案管理人員發現檔案分類號錯誤者,應查明更正之;是檔管人員發現承辦人員賦予之分類號有誤時,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並向承辦人妥予說明,以資周延,至更正處是否蓋職章問題,檔案相關法令並未明文,機關得考量管理及案件保存需要本於權責決定。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敬上 回覆時間:109-01-16 09:01:12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09-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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