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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1130523002 未回覆
請問,文書及檔案管理專業分級配訓計畫內所稱「督導人員」,係單指公文檔案管理單位之主管或亦包含其他檔案庫房之單位主管?其他檔案庫房之單位主管適用之培訓對象為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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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1130523001 未回覆
請問承辦人辦文時貼附件1、附件2的標籤貼,需要移除嗎?因為沒移除委員直接給0分,但是承辦人本就是辦文所需才會貼,移除了會影響公文整體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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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1130522004 未回覆
請問關於機密檔案專用封套上之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含公務及國家機密),條件是否皆不可標示為永久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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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1130522003 未回覆
您好,檔管手冊表16-2,請問「來(受)文者」欄位,我們在製作銷毀目錄時,可以做成「來文者」及「受文者」2個欄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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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1130522002 未回覆
您好: 本機關組織改造接收他機關101年至112年電子檔案,經移交機關以檢測工具4.8版檢測無異常。惟經本機關以4.8.2 版多次檢測結果未通過,主要錯誤在資料檢測封裝之線上簽核檔案,沒有加雜湊值欄位,簽章資訊內未包含電子檔案資訊元素所紀錄之檔案雜湊值,且線上簽核電子檔案內容,只有來文資料缺漏簽核資訊等內容。請問移交電子檔案不完整應如何辦理接管?後續移轉及提供檔案運用是否會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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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1130522001 未回覆
檔案局您好,附件僅1份且隨文發出,檔案室本就不會收到隨文發出的附件,故本單位一直都是請承辦人以便利貼註明「附件隨文發出不歸檔」,但考評委員卻說如未能以原件歸檔且未經簽奉機關權責長官核准直接給予0分,請問如何改善?因為附件隨文發出還要請權責長官核准才能不歸檔,如是以稿代簽,是要請承辦人把「附件隨文發出不歸檔」這句話寫在公文裡面?這句話不就會跟著公文發出去了嗎?以便利貼註明為何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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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1130521003 未回覆
您好,想請教歸檔清單註記之問題,如果承辦人的公文附件有一本書,該承辦人已在文面上備註附件由承辦人自存不歸檔,並經權責長官核准,那麼歸檔清單的「附件媒體類型/數量/單位」是否不用列出該附件?那有需要在歸檔清單上備註附件自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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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1130521002 未回覆
有關「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之「案件」層級XML檔缺少「應用限制」欄位問題 您好: 一、本機關因辦理政治檔案移轉之需要,需產製「案卷」及「案件」兩層級XML檔進行彙送,惟其中「案件」層級之XML檔並無「應用限制」欄位,導致本機關公文及檔案管理系統即使已註記「限制開放」,但彙送至機關檔案管理資訊系統之「國檔目錄移轉」功能後,前開政治檔案後仍誤顯示為「開放」狀態,日後恐易造成民眾申請檔案應用時之誤解與爭端。(註:但現行「案卷」層級之XML檔則有「應用限制」欄位,並可正常顯示) 二、本案檔管人員原已請求公文系統廠商針對「案件」層級之XML檔新增「應用限制」欄位,但廠商表示因「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於109修正後,已刪除「案件」層級XML檔之「應用限制」欄位(按:規範修正前據悉有「應用限制」欄位),需俟規範修正後,始能增加前開「應用限制」欄位。基於實務需要及避免民眾誤解,本案擬建請貴局未來修正前開規範時,研議再增修納入前開「案件」層級XML檔之「應用限制」欄位。但在前開規範尚未修正前,類此XML檔無法匯出「應用限制」欄位問題,盼暫由本機關提供案件限制應用說明表,送請貴局協助於系統端(或資料庫)註記,以為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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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1130521001 未回覆
您好,屆滿保存年限之會計憑證銷毀,應先依會計法第83條規定,報經上級機關與審計機關同意,請問係由保管會計憑證的檔管報送,還是應由主辦會計人員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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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1130520002 已回覆
你好~~想請問如果密件調出去延長保密期限時是有保密日期, 但因對方來文時保密條件變為其他特別條件未註明解密日期, 這樣是可行的嘛? 這樣有需要請對方壓上解密期限嘛?
謝君您好:
所詢機密文書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之標示疑義,茲復如下:
一、依文書處理手冊第49、59點規定,核定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時,應依所據保密之法律或法規命令併予核定其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至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之標示,應具體明確,其標示內容如下:
(一)本件至某年某月某日解密。
(二)本件於公布時解密。
(三)其他(其他特別條件或另行檢討後辦理解密)。
二、所詢原密等核定機關來文變更其機密文書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一節,應依上開規定標示,並由承辦單位依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借調該檔案後,依原密等核定機關之來文修改其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檔案管理單位續依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22.4.6.4規定修正檔案目錄。
三、有關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賦予及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標示之規定,如仍需進一步說明,建請洽權責機關行政院綜合業務處釋明。
四、如有其他檔案管理詢問事項,請電洽檔案徵集組吳先生(聯絡電話:02-8995-3586)。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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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1130515001 已回覆
收到民眾申請案件來文,以線上簽核方式辦畢歸檔,請問民眾所提出的文件正本,例如身分證、診斷證明書等必須歸還民眾的無法歸檔文件正本應如何歸檔,較為妥適?
B君您好:
所詢紙本來文經轉製電子型式而完成線上簽核辦畢後併同歸檔疑義,茲復如下:
一、民眾申請案如經轉製電子型式且完成線上簽核程序者,所提出申請之文件資料應視為簽辦公文之一部分。依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第2、5點及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7.5.1.1規定略以,各機關歸檔案件以原件為原則,如未能以原件歸檔者,應敘明具體事由簽陳機關權責長官核准後,始得以影本辦理歸檔。機關間之紙本行文經轉製為電子型式而完成線上簽核辦畢者,其紙本如無重複歸檔之必要,得不歸檔,惟涉及個人權益或信證稽憑之機關間行文及非屬機關間之紙本來文,經改為線上簽核辦畢者,其紙本來文仍需歸檔管理。
二、復依文書處理手冊第31點第11款規定,簽辦文稿附件如需以原本發出,而原本僅1份時,承辦人員辦稿時應註明「原本隨文發出,抄本或影印本存卷」。爰民眾申請案所提出文件如係相關正本須於辦畢後歸還民眾,應於相關簽文內敘明;或毋需以影本存卷者,應於簽文中敘明附件轉發事宜。
三、所詢旨揭疑義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另其後續檔案管理建議做法,請參酌本局全球資訊網相關說明(網頁路徑:本局首頁/認識我們/文檔法規/行政規則/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 紙本來文經轉製電子型式併同歸檔後續檔管建議做法.pdf)(https://www.archives.gov.tw/Publish.aspx?cnid=1636&p=1650)。
四、以上回復內容如有未盡之處,歡迎電洽檔案徵集組許小姐(聯絡電話:02-8995-3584)。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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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1130514002 已回覆
您好,因現行多以線上簽核為主,少部分案件有實體附件 承辦人才會送至檔案室歸檔,導致歸檔案件目次號不連續, 請問這種情形目次表的檔號起訖該如何編寫呢?謝謝。
李君您好:
所詢線上簽核案件之編目疑義,敬復如下:
一、依檔案分類編案規範第11條及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8章規定,各案件應賦予適當之檔號,至檔號之組成應包括年度號、分類號、案次號、卷次號及目次號。
二、歸檔案件經分類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據檔案內容、性質與關連性進行編案,建立案名後應編訂案次號,並依文件產生日期之先後賦予卷次號、目次號。
三、所詢因有實體附件才送至機關檔案室歸檔,致目次號不連續一節,因歸檔附件之處理無涉檔號賦予,爰目次號之編訂請依前開原則辦理;另,辦畢案件均需依限歸檔,檔案管理人員應落實歸檔點收作業並定期辦理稽催事宜。如仍有詢問事項,請洽詢本案承辦人黃小姐:02-8995-3672。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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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1130514001 已回覆
請問去年已完成銷毀101年的檔案,今年只能銷毀102年以後的檔案嗎?可以跳年度銷毀嗎?比如銷毀98和103年的檔案。有相關建議嗎?
小瓜君您好:
所詢機關檔案銷毀作業之疑義,茲復如下:
一、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至少每年應辦理一次檔案清理。另,檔案清理作業,應以機關管有檔案之產生年代,由遠至近循序辦理,透過歷史脈絡與職能分析鑑別檔案續存價值,以達有效清理目的。
二、以上說明,請卓參。回復內容如有未盡之處,歡迎電洽檔案徵集組黃小姐(聯絡電話:02-8995-3592)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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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1130513002 已回覆
機密公文因年限屆期解密,原承辦人還在,可否請其他人解密,抑或一定要原承辦人解密?
梁君您好:
所詢文書機密等級之解密權責劃分疑義,敬復如下:
一、文書處理手冊第67及68點規定略以,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由承辦人員辦理,機密文書之保密期限已屆或解密條件成就時,應依標示辦理變更或解密,並由檔案管理單位會商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故處理機密文書之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應由該文書所涉業務承辦單位辦理;如仍有疑義,建請逕洽主管機關行政院綜合業務處釋明。
二、以上說明,請卓參;如仍有詢問事項,請逕洽本案承辦人伍先生(聯絡電話:02-8995-3593,電子郵件信箱:jcwu@archives.gov.tw)。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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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1130510004 已回覆
您好,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機關借調密件,應經密件核定機關核准,請問密件受文機關,收到第三機關借調請求,該密件受文機關如何提供?請該第三機關檢附原核定機關核准函後,再以書面向密件受文機關提出借調請求嗎?
林君您好:
所詢他機關借調機密檔案疑義,茲復如下:
一、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機關間借調機密檔案,應以書面提出請求,經該機密核定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始得提供。
二、所詢第三機關向受文機關申請借調非其核定之機密檔案,受文機關得就該第三機關申請標的,洽原機密核定機關同意後提供;或由第三機關先洽原機密核定機關核准後,向受文機關申請借調檔案。
三、如有其他檔案管理詢問事項,請電洽檔案徵集組吳先生(聯絡電話:02-8995-3586)。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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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1130510003 已回覆
承貴局於常見問答有關外國人檔案應用之回覆: 「檔案屬政府資訊之一部分,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第2項規定『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法申請之』。為便於資訊之跨國流通,同時兼顧我國民權益,本項規定係採平等互惠原則,對於外國人向我國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以其該國法令未限制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得依本法申請之(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第746號判決)。故外國人申請機關檔案應用,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想請教法國籍教授是否能申請應用我國機關檔案,謝謝。
黃君您好: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第2項規定,外籍人士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我國國民申請提供該國政府資訊者,始得基於平等互惠原則,申請應用我國機關檔案。惟受理申請應用之機關如有疑義,應依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21.3.1.3款規定,請外籍人士提具該國法令無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應用該國政府資訊之相關證明資料,俾利查核外籍人士是否具備申請資格。
至所詢法國籍人士,因該國檔案應用申請人未限制本國或外國人士,基於平等互惠原則,應可依法申請應用我國機關檔案,惟仍請依實際情況需要按上開規定確認。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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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1130509002 已回覆
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第65點「申請專案管制案件,如因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書面指示而符合前述實質要件者,申請時間不受前目限制」,這段話是指什麼情形呢?可否舉例說明。另外,若已超過申請期限,又沒有長官的書面指示,但符合實質要件情形下,應如何取得長官書面指示?實務上的做法要如何處理呢?
雅惠君您好:
所詢申請專案管制案件相關疑義,茲復如下:
一、依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第65點第1款、第2款第1目及第2目規定,申請專案管制案件應符合實質要件及程序要件,實質要件係指需經長時間多方面研議且需時30日以上方可辦結之繁雜案件,諸如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始能定案者;至程序要件則指應於原件處理時限屆期前依規定提出申請,如因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書面指示而符合前述實質要件者,申請時間不因原件處理時限屆期而有所限制,惟書面指示應併申請表陳核,合先敘明。
二、所詢案件如符合實質要件,則須完備前開程序要件,方得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若未符該兩要件,且已屆原件處理時限者,即屬逾期案件,應辦理展期,並列入逾期案件管制。
三、有關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之書面指示,可於案內公文為之或另以紙本或線上書面指示為之,該書面作業方式或格式並無規定,允由機關本於實務需要辦理。
四、如有其他文書流程詢問事項,請逕洽本案承辦人陳小姐:02-89953514。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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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1130509001 已回覆
有關批次解密問題,檔管人員因解密時間到,拿一疊密件要求A單位解密,A單位近幾年B科的業務移轉到C單位,當收到以前B科的密件公文需要解密時候,是否能直接退給檔管人員,再請檔管人員移交C單位呢?B單位沒有被廢除或裁撤,檔管人員要求A單位把以前B科的密件公文還回去時候需要寫簽註,要不然請A單位把B科的密件直接拿給C單位,這裡有個疑問,批次解密由檔管人員拿給A單位,A單位檢查之後,發現裡面已經有移轉出去的B科密件公文,理應把B科的密件公文還給檔管人員,再由檔管人員交給C單位,為什麼檔管人員要求A單位還給檔管人員需要寫簽註呢?這裡有相關規定嗎?
陳君您好:
所詢機密檔案清查之降解密檢討作業疑義,茲復如下:
一、依文書處理手冊第67點第1款規定,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由承辦人員辦理。復依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22.4.6.2規定,檔案管理人員清查機密檔案時,針對解密條件已成就或未列解密條件者,應彙編機密檔案目錄送請業務承辦單位檢討,並由承辦人員依法令辦理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事宜;但保密期限屆滿者,其解密事宜,由檔案管理單位送業務單位依規定逕行註銷。
二、爰所詢機密文書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權責,依上開規定,應由該管業務承辦單位或目前承受該業務之權責單位之承辦人員依規定程序辦理。另,有關機關內部因業務調整衍生之解降密作業分工及簽註一節,請貴機關本於權責妥處。
三、如有其他檔案管理詢問事項,請電洽檔案徵集組吳先生(聯絡電話:02-8995-3586)。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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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1130508001 已回覆
您好:請問若借調檔案給法院且已展期三次但仍有使用需求,依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第12條規定:「展期次數超過三次,仍需使用檔案者,應先行歸還檔案後,再依規定辦理借調。」因法院仍在閱卷無法歸還,該如何處理?
林君您好:
一、依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檔案經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者,借調時,非有必要,應避免使用檔案原件。爰依法有權調用機關請求調用檔案時,請依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20.4.2.2款及前開規定,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係必須提供原件,建議考量其他業務參考之需要,就必要之檔案先行複製留存,合先敘明。
二、有關所詢法院借調檔案已展期3次仍有使用需求,可考量透過行政溝通或協調以複製品取代,或請法院先將檔案原件歸還後,再依規定來函調用;如仍無法歸還,可依前開要點第13點及作業手冊第20.4.6.4款規定,視實際情形簽請權責長官處理,並定期辦理稽催。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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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1130507002 已回覆
您好:機關有一分類號010606對應的GRS是060707(保存年限20年),經查GRS060707在101年11月16日檔徵字第1010009197號函才修正為屆期後鑑定,102年之前此分類號都是屆期後銷毀。請問民國96年歸檔的010606分類號於116年屆期後是銷毀嗎?
小安您好:
所詢檔案保存年限基準適用疑義,茲復如下:
一、本局訂頒之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以下簡稱基準),係作為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判定之最低標準及其清理處置之依據,合先敘明。
二、所詢行政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項目編號060707「採購爭議處理」原清理處置為「 依規定程序銷毀」,於101年修正其清理處置為「屆期後鑑定」,是96年度歸檔案件,如於前開基準修正後方進行清理作業,請依現行行政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規定辦理。
三、如有其他檔案管理詢問事項,請電洽檔案徵集組陳小姐(連絡電話:02-8995-3590)。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