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
一、 國家檔案應用參考諮詢服務
(一) 為提高檔案應用之品質與效率,依使用者需求提供相關資訊、國家檔案館藏介紹及協助查找檔案、受理國家檔案申請應用或轉介其他機關(構)服務、檔案應用相關法規說明及使用者指導等。
(二) 本中心接受諮詢者現場、電話或網路等各種管道諮詢,並儘可能協助諮詢者解答,遇有無法立即處理之問題,將留下諮詢者姓名與聯絡資訊,並於5個工作天內回覆。
(三) 有關醫藥、國家安全、軍事機密、猜謎、翻譯、作業及考試解答等非本局業務職掌之問題,不在諮詢服務範圍內。
二、 國家檔案應用服務
(一) 提供國家檔案查詢、申請及應用(含閱覽、抄錄與複製)等服務,有關國家檔案目錄查詢、提出應用申請、准駁回復通知及國家檔案應用等作業程序,請參見國家檔案資訊網說明。
(二) 申請應用之檔案,經本局受託他機關(構)代管者,為便捷檔案之應用,逕由受託代管機關(構)受理閱覽、抄錄及複製之准駁。
三、 書刊閱覽服務
(一) 本中心提供與檔案管理、檔案研究等相關書刊資料之閱覽、抄錄及複製等服務,有關書刊資料,請至國家檔案閱覽中心書刊查詢。
(二) 本中心書刊資料,除本局員工及志工外,不准外借或攜出;非本局相關人員閱覽或影印書刊資料,應於本中心內為之。
(三) 本中心內閱覽、抄錄、數位掃描或查詢書刊及使用資料庫免費,並應遵守著作權相關法令,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四) 使用本中心書刊資料,不得有圈點、批註、污漬、摺角及撕破等損壞情形;違反者,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服務設施
一、 免費提供下列設施及物品:
(一) 寄物櫃、檔案櫃。
(二) 相機、翻拍架及平台掃瞄機等翻拍設備。
(三) 電腦等閱讀設備。
(四) 透明壓條、紙籤等輔具。
(五) 鉛筆及散頁空白紙等文具。
(六) 手套、口罩、耳機、透明置物袋、輪椅、老花眼鏡等物品。
二、 使用本中心提供之設備,不得任意搬動或拆卸其零件,其他使用原則應遵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閱覽中心使用須知規定辦理。
三、 設備或物品之使用,如有疑問,應洽詢櫃檯服務人員,倘因蓄意破壞或不當使用,致生損害者,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聯絡方式
一、服務專線:(02)8995-3630
二、傳真電話:(02)8995-6471
三、服務信箱:service@archives.gov.tw
四、通訊地址:244013新北市林口區檔案館路1號3樓

國家檔案閱覽中心Line帳號
重要須知
一、非本局員工之使用者應依下列規定,當日以閱覽證或臨時閱覽證於自助通關驗證機完成身分驗證後,進出本中心:
(一)已登錄國家檔案資訊網會員者,應於自助通關驗證機啟用閱覽證。
(二)未登錄國家檔案資訊網會員者,應檢具下列有效證明文件,親自向本中心申請臨時閱覽證:
1.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具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憑證、駕駛執照或其他我國政府核發附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2.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具其本國護照、其本國駐外使館、代表處、辦事處或我國政府核發附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持臨時閱覽證且同意本中心保留申請資訊六十日者,得自申請日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免重新申請該證。
閱覽證或臨時閱覽證遺失或因毀損等原因致無法使用,應向本中心重新申請。
閱覽證及臨時閱覽證不得偽造、變造或轉借他人使用。
二、進入本中心,攜帶物品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須置於透明容具者:貴重物品、重要證件、個人常備用藥、未附橡皮擦之鉛筆、筆記本、耳機或散頁空白紙張等。
(二)須經本局同意者:自備錄(攝)影器材、可攜式電腦、電子書閱覽器、具照相功能手機或其他必要物品。
(三)禁止攜帶者:食物或飲水、除符合第一款規定外之各式書寫、裁剪、塗改、裝訂、黏著等用具、非本中心典藏之書刊、包袋、行李箱、除導盲犬外之動植物及其他可能影響他人應用或造成國家檔案遺失、損害之虞之物品。
三、本中心內應維持整潔及寧靜,不得吸菸、飲食、喧嘩、不當使用設施或設備、妨害安全、妨礙他人使用或從事其他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且未經本局同意,不得拍照或錄影。
四、其他未盡事宜,請參見 國家檔案開放應用要點、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國家檔案閱覽中心使用須知及國家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13章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