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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National Security Information)

內容

指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法核定機密等級者。

依「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二條之規定,指應保守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其詳細項目,由中央各院、部、會、局、處、署依其職掌,訂定 頒布。各省(市)政府主管機密項目,由各省(市)政府參照中央各院、部、會、局、處、署機密項目,分別訂定,報經上一級機關核定後頒布之。

相關詞

參考資料

  • 行政程序法。中華民國88年2月3日總統 (88) 華總一義字第8800027120號令公布全文 175 條。90年1月1日施行。
  • 行政資訊公開辦法。中華民國90年2月21日行政院 (90) 台法字第008048號令、考試院 (90) 考台法字第00569號令會同訂定發布全文19條。發布日起施行。
  •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中華民國49年2月26日行政院 (49) 台安字第1067號令訂定發布。中華民國89年3月29日行政院 (89) 台法字第08946號令修正。自核定日施行。
  • 國家機密保護法草案。中華民國88年5月10日行政院台88法字第18139號函請立法院審議。
  • 檔案法。中華民國88年12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800297480號令公布全文三十條。91年1月1日施行。
  • 發布日期:106/06/29
  • 最後更新時間: 113/07/16
  • 點閱次數: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