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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治檔案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持有之政治檔案,其審定及指定移歸國家檔案相關事宜,於促轉會依法解散後,由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

  • 發布日期:111/06/02
  • 最後更新時間: 113/05/08
  • 點閱次數:246